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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政策推动建筑节能
用政策推动建筑节能

作者:未知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6-25 12:36:18

  推行建筑节能是一个系统工程,任务艰巨,必须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,方能推动落实。
  关于推行建筑节能技术的鼓励措施
  对建筑节能提出最基本的要求,以法律的、行政的手段强制推行是非常必要的,但这是远远不够的。国家还应该对开发、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鼓励。
  国家应该对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增拨经费。对于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、销售给予税收上的特别优惠。这需要国家立法机关、财政、税务部门给予重视,采取相应措施。
  在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建筑节能上,政府还应有更多的作为。二十世纪的经济学早就提示了: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———“看不见的手”就可以把经济生活调整好的说法是非常片面的。单纯由市场力量左右经济生活,往往形成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局面,还不说其他种种弊端,因此需要政府管理和调节经济生活。在建筑节能方面,中国不仅法律不完善,行政管理不到位,而且没有将法律手段、行政手段与市场力量结合起来,因此成效很不理想。
  中国的住宅绝大部分已经商品化了,购买者主要是个人。消费者喜欢什么样的,开发商就建什么样的,拦都拦不住。否则房子就卖不上好价钱,就赚不到钱,甚至赔钱。开发商在建筑上也不是完全不使用节能产品,比如中空冷热断桥窗,使用就比较广泛。使用这种窗子的房屋造价提高了一些,售价当然也高一些,但许多消费者愿意买。因为他们知道使用这种窗子的房屋夏季节省空调耗电,省自家的钱;冬季可提高室温,可以提高舒适度。但是在整体上为什么建筑节能标准贯彻得很不理想呢?笔者认为信息不对称和价格体系不合理起了重要作用。
  很久以来政府承担着建筑设计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的责任,主要是对房屋的安全性以及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验,但是没有对于建筑能耗方面的审验、鉴定。消费者绝大多数不是这方面专家,也没有相关技术手段,当然无从知晓此建筑是否节能,或节多少能。以后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增加这方面职责。首先是达不到国家现行强制标准的不予验收;其次对达标的,评出节能级别,明示节能量或节能比例。消费者自会权衡、选择。否则,是不是节能全凭开发商一张嘴,消费者莫辨真假。对开发商来说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,真金白银投资于节能措施的,当然不如只“投资”于宣传资料的更实惠。光凭开发商的“社会责任感”去推行节能显然靠不住。政府对建筑的能耗等级进行科学、公正的检测、公示,既可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,也是对实施节能的开发商的经济鼓励。
 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往往是最重要的杠杆。政府在适当情况下应该运用价格杠杆或影响价格走向,以引导消费者。对严重失当的价格政策不改变,一味指责群众和开发商只顾眼前不顾长远,恐怕有失公允。
  现在中国有上百亿平方米的建筑处于采暖区,其中许多是集中供暖的。目前所有的城市,取暖费收取标准都是统一的,并不区别建筑物是否节能。要说取暖费标准有区别那不是因为耗能量不同,而是因为燃料不同。例如北京市,烧煤的锅炉供热区采暖费标准就低一些,烧天燃气的锅炉供热区采暖费标准就高些。上述政策与推广节能建筑的政策显然是矛盾的。合理的价格政策应该是:达到国家强制性建筑能耗标准(例如“96标准”)的按平价收取采暖费;建筑能耗达到优化标准的(优化标准可分为几个级别),按优惠价收取采暖费,而且实行递减,即节能越显著的,优惠幅度越大;建筑能耗超过国家强制标准的,加收采暖费,实行累进,带有惩罚性。当然实行上述价格政策有一些前提:1.采暖室温是一个定值,节能建筑或高耗能建筑相应减少或增加了供热量。2.对建筑物所达到的节能标准必须有权威机构进行测量评定。3.给用户一定的集体选择权,高耗能建筑如果在规定时限不进行节能改造,要么承担累进的高额采暖费,要么接受较低的采暖室温。现在绝大多数建筑都采取预售办法,如果开发商采取多种先进技术可以达到优化节能标准,经过权威部门初评可以在预售时冠以某某级节能建筑。竣工验收时,对能耗标准做
正式测评。对未达到所宣称优化标准的,消费者有权退房或要求降低房价。
  对于建筑夏季能耗国家也应制定标准,并有监督、检测、公示制度。夏季降温主要靠空调,建筑节能与否对耗电量影响极大。国家对于单位建筑耗电量应有规定,超额用电累进收费,节约用电累退收费。
  现在有业内人士主张实行分户供热或集中供热条件下的分户控制、分户计量。这作为一种方式可以尝试,但现在就大范围推广值得商榷。就独栋房屋来说,分户供暖可以避免热能在管道输送中的损失,这可以抵偿小型燃烧炉的低效率,在一些国家被采用。就多层楼房、高层楼房来说,集中供暖比分户供暖热效率高得多,而且安全性、环保性更不知强多少倍。对于多层、高层楼房来说,分户供暖不宜推广。分户控制与计量可以尝试,但是不能代替整栋建筑的节能措施,因为户型设计、墙体保温都不是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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